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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武汉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开展资金增值的运营,规范财务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有计划地进行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筹集,组织公益捐赠,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本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 政府资助;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源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会资金的筹集应遵循自愿捐赠的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出具财务收据,大额定向捐赠需订立捐赠协议。
第八条 本会对支持社会组织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奖励。
第九条 募集的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按照“集中管理、募用结合、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的专有账户,不得另设账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本会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主要用途:
(一)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资助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自身能力建设;
(三)资助开展对社会组织的扶持、评估和奖励;
(四)用于与社会组织、学界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业务和学术交流等;
(五)开展多元化和专业化的社会公益服务;
(六)培育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资金支出科目为基金会会务活动费用、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实施费用、日常管理费用等。
(一)基金会会务活动费用。开展各类社会组织活动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召开本会理事会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内部性会议发生的费用;组织开展旨在提升社会组织事业影响、彰显社会组织事业价值的大型活动。
(二)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实施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间接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修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社会组织公益项目评审、评估、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三)日常管理费用。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在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总额中按10%以内列支,作为日常管理费用,每半年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一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由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成员7—9人组成,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组长由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理事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核批准社会组织公益项目及其所需资金使用计划;
(二)审核批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合作机构;
(三)审核批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核批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理财计划;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主要职责:
(一)拟订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组织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评审,向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情况报告;
(三)履行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出资人职责,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在金融机构间运营,确保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保值增值;
(四)受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合作机构的合作申请并进行初审;
(五)负责对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投放与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六)提交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根据本办法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八)落实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立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监督领导小组,作为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机构,由5—7名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监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落实,监督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的实施,监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等。
第十七条 对社会组织公益事业的捐赠资金,按用途分为非定向捐赠资金(非限定用途)和定向捐赠资金(限定用途)。
非定向捐赠资金是指捐赠人不指定捐赠用途的资金。其捐赠资金按照本会宗旨和事业发展需求,由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统一安排使用。
定向捐赠资金是指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应根据捐赠者提出的使用项目或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非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集体审批制度。在每年底或次年初,由秘书处将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集中审批。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要简化程序,由秘书处报经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制定年度财务报表,向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监督领导小组作专题报告,受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向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大会报告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受赠单位按年度向秘书处书面上报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每年按时年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