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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获得2023—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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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的部分,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0月7日,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3年第3号),其中,武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获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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